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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焦点:“林权”分量非同一般
 
 
更新时间: 2008-07-21 10:33:05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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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同一天,该《意见》的单行本和辅导读本出版发行。媒体认为“高规格”处理《意见》的发布,表明“这事的分量非同一般”。

显然,在建设“新农村”的大背景下,人们期望这一制度变革“将带来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基于对“制度变革”的价值认同,15日A股市场的林业股普涨。而16日成都市向农户发放了首笔以林地作为抵押的50万元贷款,也以“实际行动”诠释了“林权”的财产权意味。

有媒体评论说:“林权首先指林产权,本质上仍归为财产所有权。”并称,将具象的林权譬如种养权、收益权、处置权一次性“渡让”给全体林农,使他们所实际拥有的权林一步到位。这是在“分田”之后“分山林”,老爷子种下的成片林木,儿孙们可以继承。

此外,对于多年来存在的乱砍滥伐等现象,学者们也多从产权制度———制度经济学理论找成因,认为根源还“在于林权不落实”,如同英国经济学家揭示的“公地悲剧”。

正是从落实“林权”的制度意义层面,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次改革的最根本精神是“兴林富民”。舆论注意到,林权制度改革的着眼点就在于“制度创新”———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

人们普遍认为,尽管国家围绕集体林权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等深层问题一直束缚集体林业发展。农村经营制度改革的实践也表明,在土地经营权上给农民吃“定心丸”,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关键意义。此次林权制度改革,亦被舆论概括为“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是通过“耕者有其山”来全面激活农民的营林积极性。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在解释“明晰产权”这一核心概念时认为,“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历次改革有根本不同”。

不过,许多看好此次林权改革的人们更注重《意见》关于“处置权”的明确,认为“依法流转山林”是更具有市场意味的变革。《意见》规定:“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这被“市场派”论者寄予厚望。

包括国外的舆论都肯定地表示:在林权改革制度试点过程中,中国政府不仅让农民获得了集体山林的使用权,而且将山林使用权作为一种可自由自主交易的生产要素,通过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即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林业要素的流通,最终实现林业资源增长。

不过,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也强调:建立起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他希望“加快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建设,建立集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的资源流转的要素市场”。

“要通过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划算的事。”贾治邦说。

 
(作者: 方大丰)        (责任编辑: 张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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